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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八个热点话题

2013-04-19 08:4621640中国农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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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1号文件:“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
  
  ▲中央、省、市、县都要构建多部门联合评定工作机制,完善创建标准,制定评审程序,明确发布方式,建立示范社名录,开展运行监测,实行动态管理。国家涉农项目、财政资金、人才培养、信贷资金等都要优先支持示范社发展
  
  记者:1号文件中,“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是不是一个明确、有力地支持示范社的信号?
  
  经管司负责人:是的。今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强调,“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这是对开展示范社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化,针对性、操作性都很强,明确了示范社部门联合评定机制、分级管理制度和政策扶持重点,将规范发展与政策扶持有机结合,构建了示范社建设的长效机制。
  
  中央、省、市、县都要构建多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工作机制,完善创建标准,制定评审程序,明确发布方式,建立示范社名录,开展运行监测,实行动态管理。国家涉农项目、财政资金、人才培养、信贷资金等都要优先支持示范社发展,增强示范社的发展能力,发挥扶持政策的乘数效应和导向作用,带动合作社增强自我发展、自我规范、自我进步的内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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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1号文件:“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要求把合作社作为独立的统计单位,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在《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把合作社作为单独类型,为把合作社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提供依据
  
  记者:今年1号文件中提到要“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与以往相比有什么不同?
  
  经管司负责人: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更加细化、实在了。现行的税务登记表中“适用会计制度”一栏,并没有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选项,导致目前合作社税务登记证“登记注册类型”一栏五花八门,有“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集体企业”、“其他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其他内资企业”等多种类型,致使合作社在报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领用发票等环节需要按照公司、企业法人规定办理相关业务,面临诸多不便。
  
  中央1号文件提出“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做好合作社发票领用等工作”,就是要求把合作社作为独立的统计单位,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在《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把合作社作为单独类型,为把合作社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提供依据,在登记注册类型一栏中增加“农民合作社”,在“适用会计制度”中增加“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选项。要研究适用于合作社的专门税收政策,调整合作社税收申报期限,减少合作社报税次数。要把合作社作为单独的纳税主体和单独的登记注册类型,为合作社领用发票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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