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农机销售企业和金融机构合作,企业用自己的资产抵押,相关金融机构给予一定额度的授信,在授信范围内,农机销售企业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担保,获得银行贷款。风险由银行和农机销售企业共担,可以促进农机销售企业的销售,也解决了农民融资难题。缺点是提高了农民贷款费用。因为农机销售企业承担部分风险,所以增加了担保费。可通过银行降息、销售企业让利、政府补贴等方式,降低农民贷款成本。
以购机补贴权利作为质押
这种操作模式是在当前“全价购机、直补到卡”的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方式衍生出来的。主要做法是农民得到农机购置补贴权利并核定了享受政府支持的资金额,银行按此资金额给农民放贷,政府补贴资金到位后直接还入银行,农民只需和银行结清利息即可。目前,陕西、山西、重庆、湖南、宁波、山西大同、安徽阜阳等地探索使用了这种模式,应对了“全价购机”农民短时间的资金短缺,效果比较好且没有增加银行的风险。
以农机具为抵押
在各地的探索中,除了为购置农业机械贷款外,还出现了利用农业机械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支持农业机械化及农业生产发展的模式。2013年,中国农业银行[0.00% 资金 研报]浙江省分行印发了《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规定借款人可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播种机、烘干机、插秧机等大型农业机械和设施农业设备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对贷款主体、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还款方式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通过农村小额信贷公司担保
农村小额信贷公司是近年来活跃在农村的新的金融机构,他们的特点是网点分散,放贷手续简化,资金周转灵活。据统计,目前江苏共有500余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各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农机局在2009年就印发《关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农机具专项小额贷款的实施意见》,对贷款对象、程序、贷款、利率、抵押担保方式等作了明确规定。王俊杰
(文章来源:农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