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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尖上的犯罪:食用珍稀野生动物或担刑责

2014-04-27 15:397700中国农业新闻网-农民日报
   舌尖上的犯罪:食用珍稀野生动物或担刑责
 
  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看点详解
 
  记者彭瑶
 
  此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对雇凶杀人、骗取社会保险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刑法有关犯罪行为的含义进行立法解释。
 
  看点一
 
  “吃出来的犯罪”:为吃而买珍稀野生动物违法
 
  刑法第341条规定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一般认为“收购”是一种商业行为,对于个人为食用而购买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否属于犯罪,还存在模糊认识。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指出,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方面。社会上存在的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既是一种社会陋习,也是非法猎杀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上述行为从性质上讲与刑法第341条规定的行为是相同的。也就是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应当追究刑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进一步解释说,不论是个人从市场上买回家里吃,还是到饭店点菜吃,都应认定是“为吃而购买”。
 
  针对这个解释,有人担心会不会打击面太大,对此李寿伟说,这个解释明确规定了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确实不知道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如果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养殖的,购买食用也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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