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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市民化的认识误区

2014-08-01 14:472250中国经济时报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现农民工市民化已成为党和国家公共政策的基本取向,但在有关农民工市民化问题上,存在几个方面的认识偏差和误区。
 
  一是只强调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而忽视农民工进程务工的贡献。应该说,改革以来,亿万农民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长期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没有获得城市居民身份,没有享受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务,这是极不公平的政策制度。各个城市为农民工提供的公共服务,远远低于农民工为城市建设所做出的贡献。如果说测算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只是出于财政预算的技术考虑,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以农民工市民化成本为借口阻止农民工市民化进程,那就陷入误区了。其实,所谓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就是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而这些基本公共服务,既使是农民工没有进入城市而在农村生活,也应当平等享有。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其实是政府对农民社会保障的长期欠债。为农民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大职责,是坚持“以工哺农”、“城市支持农村”的重要体现。农民无论是进城务工还是不进城务农,都应当公平享有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政府对此责无旁贷。其实,从社会文明进步的角度来看,农民工市民化的收益远远大于其市民化的成本。如果我们要走向文明的话,那么我们的整个民族和国家都将从实现农民工市民化中获益。
 
  二是只强调中小城市农民工市民化,而忽视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农民工的市民化。这种观点几乎是政学两界的共识。其实这种观点是有问题的。大量农民工就业生活在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这是基本的事实。城市化的过程本来就是农民进城的过程。越是大城市,就越具有吸引人口的集聚力。像深圳这座人口上千万的特大城市,完全是在改革开放政策的号召下由成百上千万的外来人口共同劳动创造出来的。“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如果我们的城市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人口应当享有的公民权利视而不见,这决不是现代文明应当具有的基本观念。许多人还以大城市面临的环境、资源承载压力以及“城市病”为由,拒绝给农民工等外来流动人口的市民身份和基本权利,其实这也是一种误识。一方面,不能认为大城市的资源、环境压力以及“城市病”是农民工群体造成的;另一方面,要解决大城市存在的资源、环境压力以及“城市病”,也不能只找农民工这个群体出气,将之赶出城门,或拒绝给予公民权利。有人还主张提高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生活成本,以此抬高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门槛,迫使农民工离开。这种人为增加农民工生活成本的“行政性市场调节”手段,并不是以人为本、关怀弱势阶层基本权利的善政。长期以来,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就一直实行最严格的户籍控制政策,严格限制农民进城。时至今日,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的户籍制度改革仍然没有迈开实质性步伐。我们的核心观点是,应充分尊重农民工的自由选择权,农民工愿意选择在哪个城市就业和生活,那完全是农民工的自由,政府和学者都要给予尊重。无论是中小城市还是大城市、特大城市,凡是有农民工就业和生活居住的地方,都要建立平等开放的制度,给予农民工市民身份和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农民工的市民化。任何城市都不能超越宪法规则之外而成为剥夺农民工公民权利的特权城市。
 
  三是不尊重农民和农民工意愿,强制推行农民工市民化。有的地方,把转变农民身份作为政绩,以行政手段强行改变农民身份,强制推行农民及农民工市民化。这就陷入了另外一种陷阱。我们看到,一些地方强制改变农民户籍身份的出发点,不是赋予农民以平等的户籍身份,不是为了让农民和农民工享有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务,而是为了掠夺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这种损害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假市民化现象必须予以制止。户籍制度改革必须与农民的财产权利脱钩,不得借改变农民户籍身份之名剥夺农民和农民工在农村的财产权利。户籍制度改革的真正目标是消除城乡二元户籍歧视,使农民与城镇居民一样在户籍身份上完全平等,最终实现公民的自由迁徙。在实现农民工市民化上,国家应当加快建立社会保障的全国转移接续,确保社会保障跟着公民个人走,公民自由迁徙到哪里,社会保障就要跟着转移和接续到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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