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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惠农新政下的土地承包纠纷

2014-06-06 10:166790中国农业新闻网-农民日报
 

  编者按
 
  随着农村产业政策的调整和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农村土地的供需矛盾逐渐突出,原本弃耕的农民重新要地耕种,原先无偿转给其他承包户代耕的农民纷纷想收回土地,由此引发了涉及土地发包、流转以及征地补偿费的诸多纠纷。
 
  因弃耕而转包他人的土地能否要回
 
  案例:前些年,赵某弃耕承包地南下深圳打工。近年来,中央落实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在外饱受漂泊之苦的赵某打算回老家继续经营承包地,但村委会却告知他土地已经发包给其他村民耕种了。赵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返还其原先的承包地。法院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诉求。
 
  说法: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农民弃耕撂荒大多有着深刻而复杂的原因,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农民永久性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的规定,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由此可见,不论发包方是否将该承包地与他人另行建立承包合同关系,弃耕撂荒的农民要求返还承包地的,法院应当支持。
 
  无偿转包给他人的土地能收回吗
 
  案例:李某8年前到外地打工时,和邻居梁某签订了一份期限为10年的转包合同,约定李某的承包地由梁某耕种,由李某按每亩100元的标准支付“托管费”。2013年初,李某向梁某提出想收回自己的承包地,被梁某以转包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李某为此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关于“三农”基本政策的重大调整,是当时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无法预料(法律上称之为“情事变更”)的,根据公平原则,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合同。
 
  说法:《解释》第16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本案中,如果让李某继续履行合同,给付邻居“托管费”,对李某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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