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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2014-09-11 14:268670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国家农民合作社
 
  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3〕10号)要求,为开展好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申报,由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合作社。
 
  第三条  对国家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  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省联席会议根据各市(州)、县、(市、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和示范社建设情况,确定国家示范社申报名额。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订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依法纳税,年终定期向工商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在300万元以上。
 
  4.生产鲜活农产品(含林产品,下同)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进入林产品交易市场和林产品交易服务平台流通,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5.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省(区、市)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 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 ,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 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农民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国家示范社的评定重点向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承担生态建设、公益林保护等项目任务重、贡献突出的农民合作社倾斜。
 
  第七条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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