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新闻首页 新闻分类 切换频道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7月起实施

2014-06-16 13:22118100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6月15日电题:架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桥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即将实施
 
  新华社记者 徐博
 
  7月1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据统计,截止到2013年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达到8.2亿人,其中城镇职工3.22亿人,城乡居民4.98亿人。暂行办法的实施将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架起连接的桥梁,促进人口合理流动,加快社会保障城乡统筹的步伐。
 
  办法将重点解决跨制度衔接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重点解决跨制度衔接问题: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保之间的衔接,流动情形是“多维”的,具体到参保人,可能在同一时点或不同时段,既有地区间的流动,又有制度间的跨越,因而衔接政策的实施难度比单一制度内转续要大很多。
 
  暂行办法体现了4条基本原则:一是公平性原则。每个参保人,不论其户籍和身份,都有平等获得国家制度性安排的养老保障的权利。只要符合参保条件,就应积极将其纳入相应制度,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是流动性原则。参保的劳动者和居民,无论参保身份怎么变,也无论其跨地区流动还是跨制度转移,都要为其衔接养老保险关系。
 
  三是保障性原则。在各种转移、接续、衔接政策实施和经办管理中,都要保障参保人员在各个阶段已有的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延续累加,做到不断、不漏。
 
  四是唯一性原则。一个参保人在一个时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该是唯一的,最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只有一种。
 
  同时,暂行办法规定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衔接手续,在此之前的参保缴费期不需要进行衔接。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是否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界限,实行双向衔接,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
 
  此外,参保人员无论如何流动,其个人账户都要随之转移并累加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唯一性的原则,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予以清退,对重复领取待遇的清理后只保留一种待遇。
« 上一页 1/2 下一页 »
举报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严防资本下乡炒地伤地
 时下,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大大激发了资本下乡投资、地方引资入农的热情。半月谈记者调查发现,部分下乡资本带来人才、资金和管理经验的同时,存在炒地、伤地等行为;一些

0评论2023-05-0418677

“保险+期货”助力“小花生”实现“大作为”
2022年8月,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与河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2022花生“保险+期货”试点工作的通知》。在郑商所支持下,国贸期货等18家期货公

0评论2023-04-0520017

农业农村部:绝不能出现系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为切实保障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有效供给,近日,农业农村部对“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部署,

0评论2020-09-2918398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调
本报讯 记者韩秉志报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启动今年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

0评论2018-05-1313449